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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权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作者:zkzhw   日期:2010/1/7 16:36:32   人气:4603
信访维权是否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李欢、尹凯
 
案件事实: 2000年12月份,被告人雍某担任某村村委负责人,在为村里修路时,被村民赵某打伤,当天到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为使被打一事得到解决,被告人雍某让谭某等人召集村民打着横幅到县委上访,将县委门前的路堵住,致使交通中断。2005年8月份,雍某因家盖房受阻且家人多次被打,在向乡政府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便带其母亲、岳母等五、六个人携带席子和被子睡在时任县委书记胡某办公室门口,并在办公室门前高声喧哗,中午下班时,雍某带着其母亲等人堵在胡某门口,不让其下班。在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劝说下,雍某等人被带到县信访局,虽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说,雍某等人仍睡在县信访局的办公室不走,缠访闹访,严重影响了县委机关的办公秩序。

主审法院:一审: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意见:1、雍某主观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且客观上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2000年上访的事实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超过了刑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3、2005年8月,雍某携家人到县委上访,是因为合法盖房受阻,家人多次被打,向乡里反映无数次均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才向县委求助。雍某携家人向县委求助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行为,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任何一位公民的权利,并非无理取闹,更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认定和判决:一审法院:被告人雍某聚集众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轻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审法院:2000年被告人雍某组织人员到淮滨县委上访已过追诉时效;2005年被告人雍某组织其亲属到县委及县信访局上访,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故意构成的,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某种无理的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秩序,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司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信访很容易转化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如多人或集体信访时,因此建议在此种情况下最好选派两、三人作为代表,且要心平气和地表达自己的请求,切不可聚众哄闹或有过激的言辞,以免触犯刑法。总之,在信访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己的言辞和行为,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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